一、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竞争性谈判须知的“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的“三、最低评审价法和成交候选人推荐”更改为:
3.1谈判小组将采用最低评审价法对提交最后报价(即机动车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即机动车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如果谈判项目有多个合同包,则按相应合同包分别进行,具体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3.1.1根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等有关政府谈判文件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包1:
(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供应商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5.0000% | 1.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按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其报价给予15%的扣除。2.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的,视同小微企业,对其报价给予15%的扣除。 |
(2)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
(3)其他:/。
3.1.2合格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即机动车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上文3.1.1款规定的价格扣除规则计算后,得出的价格称为谈判基准价和最后报价评审价。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谈判基准价。
(1)供应商报价总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燃油车权重为85%,电车权重为15%)。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具体如下:
(一)燃油车机动车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报价得分(满分85分),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
燃油车谈判报价得分=(谈判基准价/最后谈判报价)×85%×100
(二)电车机动车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报价得分(满分15分),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
电车谈判报价得分=(谈判基准价/最后谈判报价)×15%×100
说明:①报价得分:在计算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②报价供应商的自主定价系数不得高于65%。报价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报价一览表”,供应商的报价不符合本项规定的为无效投标。
3.1.3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报价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供应商报价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2名成交候选人。如果成交候选人出现并列相同的报价总分,则按照以下方式和规则进行处理:
①由采购人在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过程:
供应商的代表球号由采购人按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在评标现场随机抽取;
若第一成交候选人出现2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总得分并列相同,则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代表球号抽取的第一个号码对应的供应商为本项目的第一成交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供应商为本项目的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若第二成交候选人或第三成交候选人出现2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总得分,同上)
二、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竞争性谈判须知的第2节竞争性谈判须知“四、竞争性谈判”中的14.9、16.2条款更改为:
14.9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报价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供应商报价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2名成交候选人。如果成交候选人出现并列相同的报价,则相应处理方式按照“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总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三、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修改后的“报价一览表”“最后报价一览表”格式详见附件。
四、供应商针对资格证明文件资料“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中要求提供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指“经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
五、谈判保证金的汇款账户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汇款账户为准。
六、原谈判文件中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1月20日] [15:30](北京时间)”现更改为“[2025年1月22日] [15:30](北京时间)”。